达川府复终字〔2022〕17号
申请人:李君海,男,汉族,出生年月1979年,住址四川省达川区。
被申请人: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翠屏派出所
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民乐街69号
主要负责人:李朋,所长
第三人:李卫东,男,汉族,出生于1968年,住址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达川公(翠)行罚决字〔2022〕4338号)不服,于2022年10月19日通过书面申请方式向本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本府收到申请人李君海提交的书面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
经本府审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同意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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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