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川府复终字〔2022〕11号
申请人:达县勇顺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涂芳芳
住所:达州市达川区南外鑫政花园
被申请人:达州市达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南外汉兴大道570号
法定代表人:杨勇,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达川人社工决〔2022〕67号)不服,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本府收到申请人达县勇顺商贸有限公司提交的书面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
经本府审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同意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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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