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川府复不字〔2022〕5号
申请人:吴军叁,男,出生于1976年,住址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被申请人:达州市达川区自然资源局
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达川大道三段333号
法定代表人:陈鹏,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达州市达川区自然资源局信访事项告知书》(达川自然资函〔2022〕36号)不服,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所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属于信访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若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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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23日